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间及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院利益、尊重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部署和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审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检查学院各部门、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研究决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协调部门、单位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受理、管理信息公开纸质材料;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院内各部门、单位在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确定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并建立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及时将信息公开纸质材料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存档;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全面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基本信息,包括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院章程、现任领导、校歌、校训、校标,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各部门、单位办事流程等;
(二)招生考试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与申诉渠道等;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招标情况和中标结果等,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
(四)人事信息,包括面向社会的人事招聘政策、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招聘结果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毕业的基本要求,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
(六)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向师生员工公开的内容除本细则第七条外,还应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二)人事师资信息,包括领导干部、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数量及结构,院内中层干部考核、任免,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三)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学计划安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诊断与改进情况,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等;
(四)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相关政策及申请与管理,学生奖励处罚情况,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五)学风建设信息,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科研立项、专利申报等情况,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六)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产学研合作的推广与应用等;
(七)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应当向师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后应及时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难以确定时应及时报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或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部门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在未获得第三方许可时不予公开;
(七)学院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QQ、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文件、会议、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学院信息,主要形式有:
(一)学院门户网站(http://www.mxdx.net/)以及各部门、系(部)网页、QQ群、OA系统、微信等,学院门户网站上设有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分对外(社会)公开栏和对内(师生)公开栏;
(二)文件、会议纪要、学生手册、制度汇编、文件汇编、工作简报等;
(三)院内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公告栏;
(四)党委会、教代会、院长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专题会议、部门单位教职工大会等;
(五)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坚持“部门产生、部门发布、部门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的信息,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凡在公告栏张贴的纸质材料,应使用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填写“ac米兰(中国)官网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院所在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评,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或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和工会人员、师生代表组成,挂靠在学院纪检监察室,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检查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部门、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学院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单位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系(部)信息二级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ac米兰(中国)官网校务公开实施细则》(闽西职院政字[2005]26号)同时废止。